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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体现党和政府、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以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校、院和年级(专业或者班级)三级民主评议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健全认定工作机制,落实认定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及评定等级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从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对象包括以下7类:  

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上级部门汇总下发的各类信息比对确认。

上级部门是指湖北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部门,协同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为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

第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费收费标准和十堰地区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制订认定标准,划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档次为:家庭经济一等(特别贫困)、二等(贫困)和三等(一般贫困)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一)宣传公告

学校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学校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1.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逐一发放《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学校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院(系)。

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待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由学生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三)组织认定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大数据信息比对情况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优先予以资助;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学校制订的《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综合评定表》(下称《认定综评表》)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认定表》《认定综评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各二级学院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  

(四)结果公示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生所在班级内以适当方式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认定一次。集中认定工作完成后,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在下学期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或受到学校违纪处分并仍在处分期内的;

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五章  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十五条  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学校将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停止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违纪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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