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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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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完善我校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和《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所有在册全日制大学生(含研究生,下同)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照国家、学校和个人三方分担费用的机制,通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大学生医保”)、商业医疗保险、日常门诊医疗保障大学生的医疗需求。

第三条 学校校医院提供基本医疗保障,重大疾病或特殊疾病需要校医院转诊到市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章大学生医保参保对象和医疗待遇

第四条参保对象为在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享受学校门诊医疗的优惠待遇、定点医院门诊的急诊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不参保的学生在校期间不享受学校医疗的优惠待遇。

第三章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第五条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费,在新生入学时按当年社保部门确定的大学生医保缴纳标准,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

第六条重度残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各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列入困难补助给予补贴。

第四章大学生医保参保流程

第七条按照有关规定,学校作为一个参保单位整体参保。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学校指导需要参保大学生办理申报及缴费业务。

第八条从2023年9月起,学校不再代收十堰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学生到校后自行通过“楚税通”“鄂汇办”等APP自行缴纳,缴费成功后次年1月1日起生效。生效后可享受校医院定点门诊、住院以及十堰地区意外伤害三类医疗保障。务处代收代缴医疗保险款,将缴费人员名单提供给十堰市医保办,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大学生医保保险期限

第九条学生参加十堰市城镇居民医保后,保险期限为自然参保年度。外校转入、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应及时缴纳参保费,办理参保、续保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按时缴费,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因毕业、转学、退学和出国(境)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后,停止在校的一切医疗待遇,所缴纳当年的参保费不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的商业险依然有效。

第六章大学生医保的医疗保障范围及定点医院

第十条大学生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大学生医保就诊定点医院及医疗报销细则:

一、门诊医疗

1.校内就医

校医院为十堰市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之一。我校学生的定点门诊,通过学校参加十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在校医院就医时可享受全部医疗费用50%减免的优惠,否则按全额付款。

2.校外就医

因病情需要转诊者,经校医院主治医生同意,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检查费按50%报销,其他费用自理。非急病或者未经转诊的费用自理。

病情危急呼叫120,随时在定点医院就诊产生的费用,学校根据提供的原始病历和有效的发票,经校医院审核合格后报销50%。

寒暑假期间,学生休学期间,新生入学后前三个月校外所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学生外出实习患急症在就近医院就诊所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必须出具所在院系证明及原始急诊病历和有效发票,方可按急诊规定报销。

3.关于报销

通过学校参加十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按规定转诊到指定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每年6月份报销一次,报销上限是300元,家庭困难学生报销上限为400元。

报销时段内由各班的班长统一收齐发票和病历经校医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假冒医生笔迹在报销发票上签字者,一经核实,取消其在校的药费报销资格,并视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未加入十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发生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按自费处理。

4.特殊慢性病门诊:

二、住院医疗

1.参保学生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时,须持医保病历和医保卡在医院医保专柜办理入院手续,进行专户管理,出院时即可直接进行医保报销结算。

2.参保学生因寒暑假或实习在本市以外医院住院时,必须住院前致电十堰市医保局(医管科)备案,学生出院返校后持出院结算原始发票、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单三份必备件和住院报销申请、医保病历到市十堰市医保局报销。

3.参保学生在本市住院需转外地住院时,必须转院前到市十堰市医保局(医管科)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紧急抢救转诊的,转诊后5日内须补办备案手续。备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学校统一到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不予以报销。

三、意外医疗(不属于正常生疾病的原因)

参保学生在定点医院治疗时,首先领取《居民医保意外伤病住医申报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加盖相应公章后,于3日内交至十堰市医保管理局医管科备案,之后过程参考正常住院医疗。

第七章大学生就诊和转诊规定

第十二条校医院是学校为保证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所设的专门医疗机构,同时也是政府指定大学生医保日常医疗的服务和管理机构。大学生患病就医一般情况下应首先到校医院就诊,其就医的有效证件为校园一卡通及医保卡。

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检查治疗,必须由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单,到指定医院按转诊医师的要求检查或治疗,患者不得随意扩大转诊项目。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在校医院以外医院就诊者医疗费自理。

第十三条参保大学生住院需在医保定点医院,其就医的有效证件为本人城镇医保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有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八章罚则

第十五条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学生,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会同学工部、研究生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对当事者和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处理。

1. 将本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2. 持他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冒名就诊的。

3. 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保险费用的。

4. 获取医疗药品谋取私利的。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和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学生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人寿医疗商业保险是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的另外一种补充形式,主要保障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鼓励学生可以参保,费用由学校统一代收。(具体细则参照保险公司保单)。.

2.大学生门诊就医需个人支付的项目及范围

(1)服务项目类:挂号费(含门诊诊疗费)、出诊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20急救费用)、院外会诊费、住院空调费、陪护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门诊煎药费、中药制剂加工费及添加剂费用和病历工本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镶牙、洁牙、美容、健美、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医疗咨询费(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健康教育费、保险费;各种健康体检费(如入学、毕业、就业等体检)、司法医疗鉴定费、劳动医疗鉴定费;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的费用;配眼镜、治疗近视等矫正视力的费用,门诊各类手术费用。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如各种磁疗用品、热敷袋等);各种康复性器具的费用(如眼镜、义齿、义眼等);检查、治疗中使用的一次性卫生器材、材料费。

(4)检查治疗项目类: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仪(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和胶囊镜等检查治疗的费用;磁疗、热疗、水疗和推拿按摩等辅助性治疗的费用。

(5)学生生育类的一切费用。

(6)新生因先天疾病、入学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入校时处在间歇期未发现的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癫痫、肿瘤等),入学后复发者(条件符合者可申请医保门诊重症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

(7)因体检发现问题需转院进一步检查发生的费用,或者需要休学回家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8)因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违法乱纪行为、故意自伤自残(精神病人除外)、交通肇事和医疗事故等由于本人或他人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9)上级有关管理部门规定不应报销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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